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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獬说法|已终审“被负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可再审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3-02

  新的一年,小獬又和大家见面了,看到标题是不是感觉很激动呢?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被负债”,请先和小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0年,王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双方书面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01年7月,王某拿出自己的积蓄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了6万元款开办快餐店。当时,李某有自己的收入,未参与丈夫的快餐店的经营。2003年10月,两人书面约定快餐店归王某个人所有,盈亏与李某无关。之后快餐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封,王某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6万元。2004年12月,张某得知王某的快餐店被查封,找到王某与李某,要求二人还钱,但多次交涉无果,只好起诉到当地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

王某:自己经营的快餐店一直陪本,现在无力偿还借款。

李某:我和王某在婚后对各自收入和快餐点盈亏均有过财产约定,根据财产约定,快餐店归王某个人所有,由王某个人经营,盈亏由王某自负,和自己没有关系,而且王某快餐店的收益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两人目前正准备离婚,自己没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义务。

张某:王某从未告诉自己他们有夫妻财产约定,他根本不知道王某、李某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对他没有法律效力。既然王某和李某目前是夫妻关系,在王某支付不起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对这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本案中,第三人张某不知道王某、李某之间所作的财产约定,故王某、李某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张某。故法院判决:王某、李某不能提供张某知道两人之间财产约定的证据,张某对夫妻财产约定不知情,认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张某,判决6万元由王某、李某俩人共同偿还。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是无辜地“被负债”了,但是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的话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看到这,许多人不禁为自己担心,要是自己遇到这种情况,那不也是“被负债”,要承担起夫妻另一方借的与自己无关的债务?

小獬解忧

  在之前,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确实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下列解释:

  根据其中的第三条,上述案件在现在来审理的话,就可以认定这笔债务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自己承担,李某无需对这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所以人们可以不用担心自己无端“被负债”而承担巨额债务了。

  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不,小獬还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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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再审标准和解决方式。使得已终审的“被负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可再审。

一、新解释适用范围

  该《通知》明确新解释的适用范围除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外,也适用再审案件。

二、已终审案件改判条件

  并非所有终审案件都能再审,一般只有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才能再审。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三、再审案件改判引用的法律条文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以婚姻法为主,新解释为辅。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解决方式

  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严重受损一方的利益,尽可能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中通过调解、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和解,以维护受损一方的权益,平息争端。

附:

转自法治盐田
盐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
盐田区司法局(区普法办)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林鹏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