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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图让你读懂《民法总则》”(图二)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

接下来,小獬将用两张图让你读懂《民法总则》出台的亮点

10、难以确认连带责任份额,实行平均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较之以前,连带责任的判定无法实际解决矛盾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连带责任难以确认份额。《民法通则》只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实行平行责任,更有利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

11、救助不担责,公民见义“敢”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中见义勇为并不少见,《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让救助人不再担责,放心救助、见义“敢”为,传递社会正能量,是民法立法一大亮点。

12、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有三个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只有三个月,向民事主体传达了维权需及时的法律精神。《民法通则》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有一年,随着法治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及时维权更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3、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较之《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民法总则》延长为三年,即公民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间,如此一来更能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凸显司法公平正义。

14、未成年人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在未成年阶段无法判断遭受性侵害的危害性,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定为成年之日,更能够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15、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中止时效的特殊事由,更有利于民事主体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民法一大进步。

16、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时效中止、中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无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17、细化意思表示形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确立的关键,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明示与默示两大类型,明示主要有对话、书面、数据电文和公告等具有视听效果的表达,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细化了意思表示合法形式,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18、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较之《民法通则》这一修订,让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