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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说“法律的故事”(下集)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5-02

前言
《人民的名义》可谓是最近火爆荧屏的反腐剧!老戏骨们精湛的表演让人啧啧称赞,检察院抓捕“小官巨贪”的场景,看得人触目惊心。剧情悬念迭出、层层推进,观众大呼“过瘾”、“烧脑”!
上期介绍了关于剧中角色的法律性质,这期继续为大家解答更多的问题


  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到底签的啥合同?蔡成功咋就把员工的股权给整没了呢?老嚷嚷着大风厂拆迁问题是腐败问题引起的,到底哪里腐败了?谁才是大boss啊?

  就针对电视剧中描述的该起事件中的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大风服装厂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企,商人蔡成功持有51%股权,职工持股会持有49%股权。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属于新贷还旧贷,由于等京州城市银行的新贷款下来需要几天时间,蔡成功就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来应急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借款期限是6天,利息为千分之四,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剧中有时又说是抵押)。没曾想,合作多年的京州城市银行突然变卦,不再续贷,大风厂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又遭阻碍。贷不了款,还不上钱,经过半年多时间,利息也累计到五六千万,山水集团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质押股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其中股权变更过程,剧中暂未详细介绍)。而且山水集团和蔡成功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大风厂一千三百名职工安置问题,这时候又一个重磅消息传来了,大风厂所在的光明峰区域成为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土地价值飙升至10个亿。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中,拆迁人员与工厂护厂队工人产生冲突,导致一把大火烧伤多人,引发一一六群体性事件。


1、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利息的约定是否过高?

  双方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日息千分之四,如果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146%,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山水集团到法院起诉大风服装厂,也仅能按年息24%主张。

2、大风厂还不了借款,质押的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

  本案中,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是用大风厂全部的股权作为质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一种,约定流质条款无效。
 
  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如果大风厂与山水集团双方合同有约定,大风厂一方以自己股权出质向山水集团借款,大风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股权归债权人山水集团所有,在法律强制性规定面前,法院任何一位法官是不会支持这样的流质契约。
 
  股权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和《物权法》,担法保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用股权质押是有法律依据,这点没错。可是谁是出质人?是公司,还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所的股份均为公司股东所有,公司本身没有股份,用股权质押,是股东的权利,不是公司的权利,大风公司向山水集团借款,以出质人身份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本身就违法,简言之大风公司属无权处分。除非,大风公司股东自愿为公司债务用自己的股权作质押,但签约主体应是股东,而非公司。


3、大风厂的股权是怎么转给山水集团?
剧中说大风厂的股份已经在山水集团名下,股权是怎么转过去的,剧情中暂时没提及,推测一下,法院判决后,不排除蔡成功勾结山水集团出卖了大风厂利益,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以质物折价,将股权过户给山水集团。根据《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大风厂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大风厂并不是蔡成功一个人的厂,职工持股会还占有百分之四十几的股份,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给生生弄没了,职工肯定不答应,大家除了信访、占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1、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2、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职工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3、职工股东们也可以去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4、如果蔡成功怠于起诉,职工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5  、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厂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周梅森曾隐名持有老家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作为名义股东的某民营企业对这部分代持的股权擅自进行了抵押,民企资金链断裂后,股权要被债权人要求受偿,周梅森为此卷入两年多的股权纠纷诉讼官司,4000多万元资产无望追回。该股权诉讼纠纷的案号是(2015)苏商终字第00542号。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哦。小伙伴有兴趣的,可以去检索判决书。

人民的名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
法律的名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站在宪法和法律的立场上。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希望大家通过小编今天的分享,跳出剧中的圈圈绕绕,运用法律提前作好生活中的风险防范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