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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宣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砂石造成他人损害,该如何划分责任?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5-10


      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门县某镇回家,当日11时30分许,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撞倒了在公路边的行人郑某,而该路段当时有覃某于事发前半小时许堆放的砂石,堆放的砂石在宽5米的公路上占据路面宽2.65米,郑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3272元。因此,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郑某因伤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723272.64元,减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120000元,尚余603272.64元,由被告周某赔偿80%,即482618.12元,被告覃某赔偿10%,即60327.26元,交通管理部门赔偿10%,即60327.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将郑某撞伤,负主要责任;覃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砂石妨碍通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有一定影响,对于郑某的受伤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发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对覃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防护与警示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转载自法制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