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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公职人员具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宪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4章138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在我国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规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