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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抽到奖,要还给邻居家吗?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1-06 |
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5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抽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给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还给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000元的奖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个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奖券是他出钱给夏某摸得,所以最终应当归属于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元劳务费。但是夏某的父母不同意,那么相关法律如何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夏某15岁,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夏某利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活动,15岁的夏某能够辨认福利奖券抽奖的性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因此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符合法律相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