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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31

北京某电子公司的分公司私自刻制了总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且三枚印章均未到当地相关机关备案,也未向总公司报告、备案。并以分公司名义与其它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那么,分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也可以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