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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7

2017年8月18日陈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陈某货币出资270万元,刘某货币出资30万元。陈某为履行出资义务于2017年8月14向公司账户缴存270万元。2017年9月10号,陈某将所缴的270万出资额暗中撤回,却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视为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某作为出资人,在向公司缴存出资后抽逃出资,损害了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