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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18

某公司员工小张接受公司委托,以公司名义向公司特定的合作方承接货运业务。但小张因为与林某是好友,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以公司名义向林某工厂承接货运业务。一个月内,小张公司遭遇林某工厂催告交付订单,公司发现了小张私自违反公司规定承接货运业务,但是公司见与林某工厂合作利润可观,便对小张与林某的合同效力予以追认。那么,如果公司对小张与林某的合同不与追认,该合同就无效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小张违反公司约定,超越代理权限作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在一个月之内经过公司的追认,小张与林某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者不予追认,小张与林某双方合同无效,小张应承担对林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