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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抚养义务一方遭遇经济困难是否可以拒绝履行?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17

孟先生与张女士于1980年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女儿小婷。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小婷抚养权归女方张女士,孟先生承担小婷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是,最近,孟先生以公司欠债破产遭遇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女儿小婷的抚养费。那么,孟先生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孟先生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而生效,这一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因此,孟先生仍然需要承担对小婷的抚养义务,但孟先生可与张女士商量,经张女士同意,可以延缓抚养费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