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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孩子被亲戚收养,我可以主张收养无效吗?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12 |
张某在一次坐船航海外之后,突遇风浪导致沉船。几年杳无音信过后,其妻子为方便管理丈夫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死亡宣告。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在某一个村镇生活着。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张某妻子因为负担不起孩子的抚养费,见亲戚刘某有意收养,经过法定的收养程序,刘某收养了张某孩子。某一天,张某回来了,知道自己的孩子被收养,愤慨不已,并对亲戚刘某说:“未经我张某同意,没有权利收养我的孩子。”那么,刘某在张某宣告死亡期间收养了张某孩子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因此,即便后来张某撤销了死亡宣告,但仍然不能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刘某收养孩子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张某可以和刘某协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刘某放弃与张某孩子的收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