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
NON-LOGISTICS FIELD员工自愿不购买医保,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24 |
员工入职时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项为医疗保险,在员工生病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若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的医疗保险,那么企业员工到医院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呢? 经典案例 2008年9月16日,王XX进入惠阳区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合同并未解除,2008年9月17日,王XX向惠阳区XX公司提交了一份《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书》,内容为“本人因在老家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不要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该期间惠阳区XX公司一直没有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费。王XX因病于2013年4月10日在惠阳区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4月29日出院休假至今,花费医药费40251.11元。王XX自行参加了2013年其老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经有关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补助了15573.60元。王XX向该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时未支持王XX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裁决结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阳区XX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人民币24677.51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主动向公司提交了不购买社保申请,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为该申请属于双方的个人约定,对于个人之间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无效。双方本案中企业因王某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而未给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原告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保基金补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于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企业需赔偿员工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损失。按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生病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是应当由企业支付。因此,企业不能因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或者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忽视给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一旦员工发生癌症或者其他类型的重病时,巨额的医疗费用将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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